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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高强度瓦楞纸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案例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强度瓦楞纸的制备方法
专利号:2011101602283
申请人单位:蓟县东赵乡福利造纸厂
代理人:王来佳 于添
 
案情简介
本发明涉及一种高强度瓦楞纸的制备方法,将玉米淀粉20~30份、过硫酸铵1~5份、硫酸铝4~8份,通过制浆、稠化、抗水处理、一次烘干、表面施胶、二次烘干,制得瓦楞纸成品。本发明通过将淀粉施胶剂涂于瓦楞纸半成品表面进行施胶,并进行了第二次烘干,然后完全熟化,由此有效提高了瓦楞纸最终成品的憎液性能,从而提高了瓦楞纸的抗水性。
审查员审查后,首先就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发出了审查意见,该审查意见是在不检索对比文件而可以直接发出的,认为其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实现,在答复过程中,代理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重新申明了本案的技术要点,同时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局部进行了“非必要”的修改,避免审查员直接驳回。
经过答复,审查员发来了第二次审查意见,仍然认为其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实现,代理人与审查员就该问题还通过电话予以沟通,审查员自称在造纸厂工作过,该技术方案与其工作时所接触的技术过程中有明显区别,继续坚持说本案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本次答复中,代理人按照审查员的思路,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同时以公知常识引入的方式提交了答复意见。
随后,审查员发来了第三次审查意见,本次意见检索了一篇对比文件,并结合公知常识认为本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不能授予专利权,经过逐一对比,将其关键组分过硫酸铵的用量所带来的不同效果作为明显区别,让使审查员改变了认定,并授予专利权。
一通答复正文:
尊敬的审查员:
在仔细阅读了您的审查意见之后,申请人非常同意您指出的文件缺陷,并针对该的文件缺陷进行了相关修改,在本次意见陈述中对修改进行了说明并附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替换页。
一、修改说明
1、将发明名称更改为“一种瓦楞纸的制备方法”,在说明书中出现发明名称的位置上均取消了“高强度”这一描述限定。
2、在权利要求1中步骤⑸的“即得瓦楞纸半成品”修改为“即得瓦楞纸半成品并取出”。
二、意见陈述
1、关于发明名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提高瓦楞纸抗水性,由于在实际生产过程和使用中,随着抗水性的提高,瓦楞纸在较潮湿的环境中不易被戳穿,所以该强度的提高也有所提升,所以在文件撰写过程中将其限定描述为高强度,但该强度提高是由于抗水性提高而间接引起的,所以在申请人同意审查员指出的文件缺陷。
2、关于表面施胶,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步骤⑸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为“采用施胶机将淀粉施胶剂涂于瓦楞纸半成品进行表面施胶”,在实际施胶过程中,必须将纸张半成品置于施胶机中才能进行作业,故将瓦楞纸半成品从反应釜转移到施胶机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技术,依据审查员指出的26条第3款的问题,在权利要求1中步骤⑸的“即得瓦楞纸半成品”后面补充“并取出”这一技术描述。
 
二通答复正文:
尊敬的审查员:
    在仔细阅读了您的审查意见之后,申请人非常同意您指出的文件缺陷,并针对该的文件缺陷进行了相关修改,在本次意见陈述中对修改进行了说明并附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修改说明: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步骤⑷中的“即得瓦楞纸半成品并取出”修改为“即得淀粉施胶剂”。
    意见陈述: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了楞纸最终成品的憎液性能,从而提高瓦楞纸的抗水性,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将淀粉施胶剂涂于瓦楞纸半成品表面进行施胶,并进行了第二次烘干,然后完全熟化(见说明书中本发明的优点和积极效果第一点,其具体技术方案为见实施例1步骤⑸所述的“通过斜列式施胶机将淀粉施胶剂涂于瓦楞纸半成品进行表面施胶,涂布量为5~8g/m2,淀粉总用量与瓦楞纸半成品质量比为1:150”而上述淀粉施胶剂是将玉米淀粉20~30份、过硫酸铵1~5份、硫酸铝4~8份,通过制浆、稠化、抗水处理、一次烘干完成的,具体技术方案见实施例1步骤⑴~步骤⑷,而步骤⑸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的目的是将步骤⑷所得到的淀粉施胶剂涂于瓦楞纸半成品进行表面施胶,故权利要求1中所述步骤⑷所得到的产物为淀粉施胶剂。
    由于申请人在提交本申请时的笔误,使原始申请文件中出现权利要求1步骤⑷中出现了“即得瓦楞纸半成品”,从而影响了审查员对本案所涉及技术方案的理解,而在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的时候,由于代理人与申请人沟通有误,出现了权利要求1所述步骤⑷中“即得瓦楞纸半成品并取出”之描述,而未及时予以说明和改正,现予以更正,同时对给您带来的不便深感抱歉。
三通答复正文:
申请人在仔细阅读了您的审查意见之后,针对该的文件缺陷进行了相关修改,并且对本次审查意见具有不同的看法,现将意见陈述如下并附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一、修改说明
    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原料构成及重量份数”替换为说明书中实施例1所提供具体的“原料构成及重量,即:1、一种瓦楞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其原料构成及其重量分别为:
玉米淀粉         200Kg
过硫酸铵         16 Kg
硫酸铝           40 Kg;
    二、意见陈述
    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氧化淀粉制备工艺中所涉及的组分虽然涉及了本案施胶剂的制备方法所采用的原料,但具体制备方法,尤其是组分的使用量并无具体的详细数据,仅是说明根据工艺要求调节,尤其是过硫酸铵这种氧化剂的用量,其给出的数据是“用量为.3%-0.5%”,该用量是以哪种组分作为参照,此外,关于硫酸铝的加入,本案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提高瓦楞纸的抗水性,而在对比文件中仅是提到了对成纸的强度有帮助,而且并未给出其用量。
    综上,如果按照该技术方案进行氧化淀粉的制备,即使通过部分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得到本案所提供的淀粉施胶剂,则虽然对比文件中所涉及的组分对于制备本案中的施胶剂有一定的技术启示,但本案中对于过硫酸铵的加入量不仅仅是通过有限次的实验而获得的,对比文件1中对于过硫酸铵在制备过程中的加入量无显而易见性。
 
小结:
本案三次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是发明专利比较典型的审查意见模式,即答复《专利法》第26条3款所对应的不可实现的问题后出现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所对应的创造性问题,该答复其实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即克服《专利法》第26条3款的同时,势必要引入公知常识作为解释说明,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审查员会议公知常识结合对比文件的方式否定申请文件的创造性。
本案的答复思路是:
不轻易地坚持与审查员意见对立(避免过早遭到驳回),也不轻易地引入公知常识(避免直接出现创造性问题),而是让审查员充分将其认为申请文件中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意见表达清楚,然后代理人根据其意见找出其意见中与技术方案关联相对不紧密的部分,有针对性地采取可变通的修改方式获得审查意见的转变,这样审查员就会因为之前自身的审查意见而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审查意见,而不得不有局限性地检索对比文件,最终通过局部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来克服创造性问题而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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