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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理公司参加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的实用新型专利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盛理公司代理师的实用新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2024718日上午,我公司部分代理师及代理师助理赴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参加实用新型专利培训。此次培训的主讲老师为现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综合审查部副主任李硕老师。

本次培训,李硕老师围绕实用新型预审中的重点法条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讲解。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1、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出发,具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讲解了关于计算机产品的权利要求、涉及材料特征的产品的权利要求、涉及人为布局规划的权利要求、涉及食品的权利要求以及涉及提升美感的权利要求的撰写;2、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出发,举例阐述了未给出可实施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含糊不清以及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三种常见情况下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3、是否具备三性: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四节出发,通过举例讲解了一些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专利审查;4、其他缺陷的审查: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22条出发,阐述了对于实用新型其他缺陷的审查。

通过此次培训,盛理公司代理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后的关于实用新型的撰写、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都有了进一步的提升,此次培训对今后的实践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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