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宽带连续可调谐激光器”发明专利复审案例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宽带连续可调谐激光器
申请号:201210200447.4
复审请求人:天津奇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人: 王利文
一、案例概述
1.专利名称
一种宽带连续可调谐激光器,申请号:201210200447.4。
2.申请人及申请日期
申请人:天津奇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日为2012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3.专利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宽带连续可调谐激光器,包括依次安装在激光腔内的第一激光腔反射镜、激光增益介质、腔内准直透镜、有源光相位调制器、可调谐声光滤波器,还包括腔内反射镜,使第一次衍射的一级衍射光被再次反射到可调谐声光滤波器中,从而使腔内光束得到第二次衍射,消除由可调谐声光滤波器第一次衍射所造成的激光频率多普勒漂移,并在第二次衍射的一级衍射光的光轴方向上设置可调谐法布里-珀罗滤波器,在可调谐法布里-珀罗滤波器后设置第二激光腔反射镜。本发明设计合理,可实现在宽频谱范围内光频率调谐精度小于1GHz和窄频谱带宽的稳定激光输出,具有无机械移动部件、性能稳定可靠、成本低、尺寸小、易于安装及生产等特点。
4.案情简介
实质审查中,审查员以两份对比文件为依据,认为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有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6-14不具有创造性。代理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针对审查意见的问题进行专项陈述,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在详细陈述意见的基础上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审查员不接受第一次审查意见,并发出了驳回通知书。为此,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复审请求。经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审查决定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二、复审全过程分析
1.申请复审
2013年1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
2.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原权利要求6中的部分特征“所述可调谐法布里-珀罗滤波器由第一反射镜、液晶模块和第二反射镜依次连接构成,由所述的第一反射镜和所述的第二反射镜构成法布里-珀罗腔”,在权利要求10中增加“还包括激光频率和谐振模锁定器”、在权利要求12中增加“还包括一个激光功率锁定器”,删除了权利要求6,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加以适应性修改。
3.复审请求理由
1)权利要求1采用了声光滤波器和基于液晶的可调谐法布里-珀罗滤波器来实现激光器的单模和窄带输出和光频率的精密调谐,基于液晶的布里-珀罗滤波器可以做得很薄,可以实现大的自由光谱范围,实现大的调谐范围,另外,由于液晶的光学相位可以通过电信号来直接调制,因此调制速度快,权利要求1的激光器的调谐速度大大快于对比文件1中的可调谐激光器,解决了采用光学标准具等透射光频率随温度飘移而存在的调谐速度慢、稳定性差、腔内损耗大、调试及组装困难等问题。
2)对比文件1(CN102299472A)采用的两个激光谐振子腔,而权利要求1采用了单一激光谐振腔,克服了采用温度控制光学标准具存在的问题。
3)对比文件2(CN101533159A)中公开了三个法布里-珀罗腔的组合,权利要求1无论从结构上还是从调谐输出的功能上都具有本质的不同。
4.复审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2014年08月21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宽带连续可调谐激光器,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利用液晶材料来构造法布里-珀罗滤波器以实现激光频率的快速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因此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2)权利要求2-5、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设计;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设计。
5.针对复审意见申请人主张
(1)提交意见陈述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 意见陈述内容
1)对比文件1的附图4给出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可连续调谐,而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单模连续可调谐,解决了激光器不能连续调谐的问题;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三腔结构的可调谐法布里-珀罗腔,但是,三腔法布里-珀罗腔的可调谐滤波器的透射光谱为多模输出,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单腔法布里-珀罗腔要实现权利要求1在宽带范围内(例如大于100纳米)的单模连续调谐,这一点并不显而易见,特别是对比文件2中的法布里-珀罗滤波器必须达到法布里-珀罗光学标准具的精度,才能在对比文件1中的激光器腔中实现激光器的单模稳定输出,对比文件2中的三腔法布里-珀罗滤波器作为普通的光学滤波器的应用,并不必须要做到这一点。
(3)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2月1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 将“其中,可调谐激光器的腔内的谐振模的本征频谱带宽的半宽度小于可调谐法布里-珀罗滤波器的本征自由光谱范围,以保证可调谐激光器的腔内实现单模运行”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
(4)意见陈述内容
1)对比文件1(附图4给出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连续调谐;
2)利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三腔的可调谐法布里-珀罗腔来实现权利要求1在宽带范围内(例如大于100纳米)的单模连续调谐,这一点并不显而易见,并且,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可调谐激光器的腔内的谐振模的本征频谱带宽的半宽度小于可调谐法布里-珀罗滤波器的本征自由光谱范围,以保证可调谐激光器的腔内实现单模运行”。因此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6.最终案件结果
(1)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该专利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权。
(2)决定理由
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三项技术特征区别。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激光器中设置驱动控制系统以对激光器进行相应的功能控制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该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以解决激光器的连续快速调谐的技术问题。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结合了可调谐法布里-珀罗滤波器的可调谐激光器中实现激光的单模运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通过区别技术特征(3)的设置,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激光器的单模连续可调谐,并同时保证了激光器的单模运行,所述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13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的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