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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专利案例

原告专利权人张俊生、张国梁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例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其专利装置以及专利方法。
原告于2006年6月2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2006)郑民三初字第233号。
案件要点:被告在其施工设计的材料中标明了涉嫌使用原告的标准。

天津盛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王来佳受被告委托应诉此案,此案是一个异地被告诉讼的知识产权案例。
由于此案对于被告利益影响重大,在庭审期间,被告与原告辩论较为激烈,由于被告准备的证据较为充分,最终以原告撤诉宣告本案结束。
2006年9月,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以下是被告代理人关于本案的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依法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针对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被告在“建达商务大厦支盘灌注桩基工程”中采用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现场灌注桩的施工方法及其成型机”的发明专利权。
二、对于该焦点问题,首先我们认为,被告的施工机械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现场灌注桩的成形机”发明专利权。
在建达商务工程项目桩基工程施工中,被告所使用的是北京聚力挤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增力挤扩机”这一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专利号为ZL200420116289.5。北京聚力挤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06年4月21日向被告出具了授权使用的许可书(见被告提供的证据8)。因此,被告是合法使用专利技术,并未侵犯原告的“现场灌注桩的成形机”的专利权。 这一点在庭审时是经双方质证认可的。
三、其次,被告所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原告的“现场灌注桩的施工方法”专利技术有着实质性的不同,庭审时通过对原告专利保护的施工方法和被告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的比对得出,被告的施工方法没有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一)、原告的专利(专利号:ZL94104550、专利名称:现场灌注桩的施工方法及其成型机)保护范围
原告的专利技术涉及的施工方法根据其权利要求书中(参见原告的专利说明书)主权项所记载的保护内容包括有5个特征,分别是:⑴首先在地基中形成构成桩身的孔;⑵对该孔孔壁的选定位置第一规定区域内的土体向外侧挤压形成构成桩分支的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的第一腔;⑶对竖直孔孔壁的上述选定位置第二规定区域内的土体向外侧挤压形成构成桩分支的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的第二腔;⑷上述第一腔和第二腔共同构成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⑸最后向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以及桩身孔内灌注混凝土形成带分支和/或承力盘的混凝土承载桩。
原告的施工方法在说明书第4页左行下数第一自然段也予以具体展开陈述:首先利用钻机在地基钻孔形成桩身竖直孔22,之后利用专用分支孔成型机对竖直孔22孔壁的设定位置的上方规定区域的土体进行挤压形成上分支孔23,接着以上分支孔被挤压的土体为支点再利用上述成型机挤压分支孔下方规定区域的土体,利用上述成孔方式可获得形状规则周土密实的分支孔。在制作承力盘槽孔时可边旋转上述专用分支孔成型机边进行挤压,从而形成由多个分支孔构成的承力盘槽孔,当然承力盘槽孔也可通过多组分支孔成型机构同时挤压周土而形成。在挤压上下方土体时,如遇含水量较大的软土层可同时添入加固料并压入周土中,然后再压入固结料以防止分支孔或承力盘槽孔塌落,最后灌注混凝土形成带分支和/或承力盘的混凝土承载桩。
以上是原告方法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及专利方法的施工叙述。
(二)、被告在“建达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有实质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施工方法及采用的专用设备完全不同
被告的施工方法是这样的:(见证据1:由河南省一建吊装基础分公司关于“建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组织设计》第5页第三章“主要施工方法”3.1.1桩基施工顺序中标明了施工方法:场地平整→桩位放线、开挖浆池、沉浆沟→护筒埋设→钻机就位、孔位校正→检查护筒标高→钻进、泥浆循环、清除废浆、泥渣→清孔换浆→支盘→终孔验收→下钢筋笼、钢导管→二次清孔→检查钢筋笼顶标高→灌注水下砼→成桩养护。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如果被告的施工方案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就必须覆盖原告的权利保护范围。下面就被告的施工方法是否覆盖了原告的专利施工方法,采用技术特征逐个对比的方式予以分析。
⑴“成孔”技术特征
成孔是任何灌注桩施工的第一工序,应该是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告在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该专利方法的成孔方法是“上述桩身孔是通过挖孔,螺旋钻孔,冲击孔或沉管形成的”,成孔后孔壁应该是原状地基土,孔中是稀薄的空气;成孔后的现场会留存有地基土。
被告的施工方法的成孔技术,其采用的成孔方法是靠磨盘钻机泥浆护壁,自始至终在水下靠钻头旋转、泥浆循环钻成桩孔;成孔后整个孔壁是一层含胶质的有一定厚度的泥浆膜,孔中是满满的有一定粘稠度的泥浆;成孔后的现场有废弃的泥浆。
被告在证据2中提供了原告、被告在成孔工序中的区别。
结论:成孔工艺完全不同。
⑵、⑶、⑷挤扩支盘技术特征
在原告的权利要求1中,必要技术特征的⑵、⑶、⑷均是叙述挤扩支盘技术特征。简要地说,该三个技术特征是采用原告的专利专用设备——专用成型机,通过挤扩方式在成孔的孔壁处形成构成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的第一腔和第二腔。其工作方式是:a.对该孔孔壁的选定位置第一规定区域内的土体向外侧挤压形成构成桩分支的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的第一腔;b.对竖直孔孔壁的上述选定位置第二规定区域内的土体向外侧挤压形成构成桩分支的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的第二腔;c.上述第一腔和第二腔共同构成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在挤扩时为两个步骤,并且在挤扩过程中挤扩设备不上浮。
被告所采用的也是挤扩设备,但是被告所采用的挤扩设备应用的是专利权人高媛霞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0420116289.5,专利名称:增力挤扩机)(见证据3第22页5.3.5自然段)。该挤扩机的主要结构是由液压油缸和弓压机构构成,其工作原理是液压油缸推动弓压机构、该弓压机构向上、下两侧同时挤扩而形成分支孔或承力盘槽孔,是一次挤扩成型;而且在挤扩时,挤扩设备要产生上浮(见被告提供的补充证据)。
此外,除了使用专用设备结构的不同外,原告在权利要求书中对该三个特征也进行了限定,如权利要求2、3、6、7所述:形成的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中要同时灌入可防止土体塌落的粘结剂(加固料及固结料),并且将其压入周围土体中。
被告在“建达工程”施工方法中,使用的挤扩设备在挤扩时不需要也无法填入或者灌入任何粘结剂
结论:被告在“建达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挤扩专用设备,是获得国家专利权的专利技术。该专利技术无论从主机结构的组成、挤扩工作原理与原告的专用设备有根本的不同;而且,在使用挤扩专用设备的过程中的工艺也完全不同。
⑸“成桩”的技术特征
其具体叙述是:最后向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以及桩身孔内灌注混凝土形成带分支和/或承力盘的混凝土承载桩。
该特征在权利要求4、8、9中进行限定:桩身孔是采用浆液来护壁的,并采用补浆管、压浆管并以高压压入水泥浆的方式形成承载桩;在投入粒料时要放入钢筋笼。
被告则采用导管灌注液态商品混凝土进行灌注桩的成桩作业,并没有采用补浆管、压浆管,也不投入粒料。(参见证据1《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法步骤之一--下钢筋笼、钢导管;以及证据4<<钻孔桩水下砼灌注记录>>有使用导管的记录)
结论:被告是采用导管进行水下灌注作业,灌注是液态商品混凝土,其成桩工艺与原告有本质的不同。
2.被告的施工方法及专用设备与原告相比存在的其他技术差别。
⑴被告与原告关于施工方法的适用场合完全不同
通过对灌注桩业内人士的了解,原告的专利方法适用于“干孔”灌注桩,一般适用于在地下水静止水位线之上的地质土层成桩。
被告在“建达工程”中采用的施工方法是支盘桩工程中最常见的“泥浆护壁、水下钻孔、水下挤扩、水下灌注成桩”工艺,属于“湿孔”灌注桩。证据5(郑州华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的“建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第10页2.4.2段中写明“本次勘探期间,场地地下水埋深在坑底地面以下4.06-4.50m之间,自然地面以下5.30-5.70m,标高在94.32-94.69m之间…按正常情况上部潜水的年变化幅度在1.0m左右,历史最高水位按自然地面以下2.0m考虑”。也就是说,“建达工程”的施工现场地基土层中的地下水“静止水位线”在桩的顶部以上,其成桩孔为其内满是泥浆的“湿孔”。
被告提供的证据6为“建达工程”中 “桩平面布置图”中也示出了四种支盘承载桩的各项参数,其承力盘的位置10-25米左右,完全在“静止水位线”以下。“建达工程”项目的地基土层特点之一,就是地下水的静止水位线几乎在设计的桩顶标高位置,可以肯定地说,原告“干孔”的专利方法在本项目中是无法实施的;而且,“干孔”、“湿孔”灌注桩无论从方案设计的取值、施工机械和器具的选择、施工方法的确定和桩基质量保证的措施规范都是截然不同,二者不具有通用性与互换性,这是建筑桩基设计、施工行业的基本常识。
⑵被告与原告的发明目的有不相同之处
原告在其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是这样陈述的:目前多分支承力盘承载桩的施工方法是这样进行的:首先钻孔,然后利用专用成型装置挤压土体形成分支孔和/或承力盘槽孔,最后灌注混凝土形成桩体。在上述的挤压土体的过程中分支孔的上方土体和下方土体是同时被挤压的,这样会造成专用成型装置的向上浮动,其结果是不仅上分支周土不能挤密,下分支周土也得不到充分挤密压实,因此直接影响增加单桩承载力的程度。由此而提出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专用成孔装置,该装置可避免发生上浮现象,可使分支孔上下周土充分挤压密实。
多分支承力盘承载桩这种结构形式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并开始采用(见证据7的复印件)。原告确认了多分支承力盘承载桩是现有技术,而现有的形成该承力盘的施工方法以及专用成型装置有一定缺陷(如设备上浮问题)。被告的施工方法及所采用专用设备的功能与原告叙述的背景技术在主体上十分类似,但绝不是如原告所陈述的那样。事实是:被告的施工方法已经得到建筑桩基行业的认可,并得到具体应用;被告的挤扩设备构造简单,挤扩可靠,成盘效果较好;且在相同的液压动力工作条件下与同类挤扩设备相比,提高了近5倍的初始挤扩工作能量。因此,被告的施工方法及其专用的挤扩设备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且具有不同于其他施工方法及挤扩设备的鲜明技术特点。
⑶在承载桩“灌注”工序中不相同
根据被告提供证据2所示的灌注工序示意图,原告的灌注工序应该是:a.向桩孔中灌入水泥浆并灌注到竖直孔中不塌孔的位置;b.承力盘腔部位设置压浆管,并通过它向其内压入水泥浆;c.将补浆管插入竖直孔底部,放入钢筋笼同时投入粒料;d.通过补浆管和压浆管以高压形式从补浆管底部开口压入水泥浆,直至将整个桩孔灌满,从而形成多分支承力盘承载桩。
被告在“建达工程”项目施工中采用的灌注工序如证据2所示,其灌注工序是:a.先下钢筋笼再通过连接将一节节导管下至距桩孔底部0.5米左右处,通过泥浆循环进行二次清孔;b.经过导管的底口向桩孔底部水下灌注已经搅拌好的液态商品混凝土。随着不断的灌入,桩孔底部的混凝土不断上升将桩孔中的泥浆逐步顶出桩孔,形成多分支承力盘承载桩。
被告在整个灌注工序中,即没有向桩孔口中灌入水泥浆、粒料,也没有在承力盘腔部位置设置压浆管,也没有设置竖直孔底部的补浆管。二者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被告在“建达工程”施工方法以及涉及的专用设备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完全不同,更谈不上覆盖原告的权利要求以致侵权。为此,被告认为:原告所提起的侵权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被告根本没有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我们恳请法庭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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