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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絮凝法提取分离山药多糖的方法”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案例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絮凝法提取分离山药多糖的方法
专利号:201210491044X
申请人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代理人:陈娟
 
案情简介
一种絮凝法提取分离山药多糖的方法,步骤是:⑴定量称取经粉碎、烘干的山药粉,按照1:15的料水质量比加入蒸馏水,于80℃水浴中回流并搅拌提取2h,转蒸发仪浓缩,提取两次,收集两次提取所得提取液浓缩备用;⑵配制絮凝剂;⑶移取经浓缩的提取液置于锥形瓶中,控制水浴温度,在电磁搅拌状态下,缓慢加入絮凝剂,离心分离并收取上清液;⑷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测定上清液的透光度T700nm和吸光度ABS450nm,考察壳聚糖对提取液的脱色率和澄清度;向上清液中加入无水乙醇,于冰箱内冷藏,隔夜醇沉后离心分离,将所得固体于真空干燥箱内烘干至恒重,即得山药多糖,所述絮凝剂为壳聚糖絮凝剂。本发明采用絮凝技术提取的山药多糖,不仅具有较高的纯度、获得较高的收率,而且能起到一定的脱色作用,解决了双氧水脱色工艺对山药多糖活性的潜在的影响。
审查员审查后,检索出两篇对比文件,认为本发明申请不具有创造性。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审查员看来都是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式或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有限次实验能得到的。众所周知,对于化工领域,选用什么样的原料及采用什么样的处理方式对于产生的效果具有极大的影响,例如:本申请采用山药粉而非新鲜山药,是考虑了工业生产的稳定性,新鲜山药每一批次的质量差异很大,而且新鲜山药的粘液质多、包裹多糖,容易变色,使其分离困难,清液的澄清度低。后处理还需要使用双氧水脱色工艺。审查员可能认为新鲜山药和山药粉没有什么实质区别,是因为他没有考虑到工业生产中会遇到的问题,主观臆断认为这两种原料产生的效果是相同的,所以从这一点突破,结合其它区别特征讲明道理,审查员是可以接受的。此外,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絮凝剂,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絮凝剂,然而在对比文件2中利用絮凝剂提取的是山药粘蛋白,本申请是提取山药多糖,因此絮凝剂所起的作用及使用絮凝剂的具体条件上也有显著区别。代理人针对每一区别特征都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并修改了文件;审查员又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找到其它文字表述的错误,但是肯定了本申请的创造性,该发明专利最终获得发明专利权。
审查意见答复正文: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权利要求1、2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二)论述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主要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原料是经粉碎、烘干的山药粉,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新鲜山药破碎匀浆,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具体的提取条件;(2)本申请采用了絮凝剂壳聚糖或ZTCI+1提取分离山药多糖,并公开了具体的加入絮凝剂的反应条件,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絮凝剂,而是通过先乙醇沉淀,冷冻干燥得到山药多糖I,再通过Sega法去除山药多糖I中的蛋白质,得到山药多糖II。(3)本申请通过分光光度计判断壳聚糖对提取液的脱色率和澄清度,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方法特征;(4)本申请在上层清液中加入无水乙醇,于冰箱内冷藏,隔夜醉沉后离心分离,再将所得固体在真空干燥箱内干燥得到山药多糖,对比文件1 是在sega法去除蛋白之前用4倍体积95%的乙醇沉淀,收集沉淀复溶,透析48h,冷冻干燥。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需脱色、工艺流程简化、乙醇用量少,成本低,绿色,无毒的山药多糖的提取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采用山药粉而非新鲜山药,是考虑了工业生产的稳定性,新鲜山药每一批次的质量差异很大,而且新鲜山药的粘液质多、包裹多糖,容易变色,使其分离困难,清液的澄清度低。后处理还需要使用双氧水脱色工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虽然也公开了絮凝剂,但是絮凝剂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利用絮凝剂提取山药粘蛋白,本申请是提取山药多糖,因此在使用絮凝剂的具体条件上也有显著区别,对比文件2需要调节pH值,本申请不用调pH值即可获得高纯度,高得率的山药多糖。而且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絮凝剂ZTCI+1,ZTCI+1属于絮凝剂的下位概念,不同絮凝剂的配置方法、使用条件及产生的效果都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使用絮凝剂ZTCI+1,并将其运用到提取山药多糖的技术启示。
此外,对比文件1是先分离出山药多糖,再去除多糖中的蛋白,该步骤使得生产出的多糖有机溶剂含量高,毒性大有异味。本申请采用絮凝剂,不仅起到一定的脱色作用,而且工艺流程简单,生产周期短,不同调节pH值即可获得高纯度高得率的山药多糖,给工业化生产带来很大的便利。
对于区别特征3,虽然分光光度计是本领域常用的检测仪器,但是其大多数情况下是用在成品的检测中,而不是用在生产过程中,本申请用分光光度计考察壳聚糖对提取液的脱色率和澄清度,当达到要求时再加入无水乙醇沉淀。
对于区别特征4,本申请的有机溶剂乙醇的用量大幅降低,节约了乙醇回收的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采用絮凝剂提取山药多糖,不仅纯度高、收率高,而且起到一定的脱色作用,解决了双氧水脱色工艺对山药多糖活性的潜在影响,而且大大简化了工艺流程,缩短了提取周期,有机溶剂用量少,绿色、无毒,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创造性问题,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络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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