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披萨饼奶酪及其无盐水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案例
专利号:201210575127.7
申请人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代理人:陈娟
案情简介
本发明涉及一种比萨饼奶酪及其无盐水制备方法,其制备方法在原制造方法基础上使用
脂肪酶水解原料乳,增加风味;改进第一加热螺旋拉伸机出口为长方形出口,使之挤出片状奶酪,适于涂布食盐,在第二螺旋拉伸机内进行拉伸混揉加盐的奶酪,进而取消盐水腌制或槽内拌盐等产生废盐水的操作。本发明采用脂肪酶水解动物乳和乳酸菌发酵方法,增加了产品的风味;采用干盐涂布、二次拉伸混揉的方法,避免了腌制废盐水和拉伸废盐水的产生,有利于保护环境,缩短工艺流程,适合各种规模的比萨饼奶酪生产。
审查员审查后,检索出三篇对比文件,认为本发明申请不具有创造性。在第一次审查意见时,代理人进行了针对性的答复,并修改了文件;审查员又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肯定了本发明的创造性,提出了不符合26条第4款的问题,代理人第二次答复,审查员发来第三次审查意见,又提出了新的不符合26条第4款的问题,代理人第三次答复后授予了专利权。在答复创造性的问题时,强调本发明采用脂肪酶的作用以及干盐涂布的工艺特征及它们所产生的显著效果,对比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上述特征,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上述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想到的,审查员说出这样的话,说明他们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心里也不是很确定,只要据理力争,还是有希望扭转局面的。
正文: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将权利要求2-5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6删除,将权利要求7上升为新的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二)论述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主要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脂肪酶,并限定了脂肪酶的加入时间,对比文件1没有使用脂肪酶。(2)权利要求1中使用无盐水法制备披萨饼奶酪,具体的工艺为步骤6,步骤7中所述“当pH降低到5.3以下,经团状的凝乳切割成条状,送入第一加热螺旋拉伸机中热烫拉伸,热水温度85℃,转速50r/min,挤出物料的中心温度为55℃,拉伸机的物料出口为长方形,物料挤出后呈片状。在制出的片状奶酪上涂布食盐,送入第二螺旋拉伸机,转速30r/min,混揉至食盐均匀分布,奶酪挤入塑料包装袋或容器。本发明采用脂肪酶水解动物乳,增加了产品的风味,采用干盐涂布、二次拉伸混揉的方法,避免了腌制废盐水和拉伸废盐水的产生,有利于保护环境,缩短工艺流程,适应不同规模的生产。从而解决了奶酪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拉伸废盐水,污染环境的问题。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干盐涂布,二次拉伸揉捏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所述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
对比文件3虽然提到了将食盐直接添加到奶酪中,但是它并没有公开如何将食盐添加到奶酪中,没有给出采用二次拉伸混揉方法的技术启示,而食盐的添加时间及具体方法影响奶酪的风味品质,所以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无法解决本发明的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采用脂肪酶水解动物乳,增加了产品的风味,采用干盐涂布、二次拉伸混揉的方法,避免了腌制废盐水和拉伸废盐水的产生,有利于保护环境,缩短工艺流程,适应不同规模的生产,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其结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披萨饼奶酪是使用权利要求1方法制备得到的,具有独特的风味及品质,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由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也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创造性问题,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络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