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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辅助护理移乘装置”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案例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辅助护理移乘装置
专利号:201210341608.1
申请人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申请日:2012-09-14
授权通知发文日:2014-03-20
专利代理人:王来佳  高璇
 
案情简介
一种辅助护理移乘装置,包括折叠床板、升降支架以及滚轮,所述折叠床板包括同轴设置依次铰装连接的腿板、坐板和背板,该折叠床板通过坐板安装在升降支架上,该升降支架下端均布安装有多个滚轮,所述折叠床板的腿板与坐板之间安装有一腿部翻转调节机构,在坐板和背板之间安装有一背部翻转调节机构,所述腿部翻转调节机构和背部翻转调节结构均为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本发明设计科学合理、节约空间、移动灵活、乘卧舒适,可以精确方便地调整床板角度,改变患者的坐卧姿态,并且能够将病人轻松地从病床上移动到椅上或洗浴池等地,减轻了护理的劳动强度,提升护理操作的效率和效果,有效提升患者的生活质量。
审查员检索给出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公开号CN1988870A 和US 2009/02354456A1),认为本专利申请缺乏创造性,从而认为本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前景。代理人进行了针对性答复,并修改权利要求书,并经过与审查员电话沟通阐明观点,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该发明专利最终获得发明专利权。
小结:针对于外文的对比文件要格外严谨,阅读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因为很可能出现文字描述或翻译存在误差,实际保护客体与审查意见的描述存在差异。不仅要针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答复,最好能够能进一层认真核对审查员对于外文资料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这些理解偏差的区别点也可能是本案的突破点。
正文: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您好!本申请人仔细阅读和研究了您于2013年08月01日就本发明专利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您在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本申请人经过认真的研究和仔细的对比,发现本发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988870A)和对比文件2(US 2009/0235456A1)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区别和显著的进步,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的要求,故对您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为了进一步阐述本发明专利与对比文件的不同之处,特作出如下陈述:
一、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3及原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2、原从属权利要求2、4、5、7、8、9、10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顺序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3、4、5、6、7、8。
二、关于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创造性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折叠床板可与升降支架完全分离,且分离方式为滑轨式分离;
区别特征2:折叠床板采用滑轨式分离结构,可实现准确定位;
区别特征3:折叠床板背部装有平行四边形顶起装置,可实现背部微调;
区别特征4:腿板与坐板之间、背板与坐板之间、背部顶起平行四边机构都装有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
2、区别特征1-4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并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1)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折叠床板通过坐板下面固连的限位槽和支撑框架上端固连的滚轮式滑轨配合使用,限位槽可以在滚轮式滑轨上方滑动,也可脱离支撑架上面的滚轮式滑轨与其他装置上相应的滑轨对接使用,与此同时,也实现了折叠床板与支撑架的分离,且与其他相应装置的对接使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三页第16-18段,第五页第44-46段,附图1、7和8)。对比文件1中,第一个实施例折叠病床24与起落架11是不可分离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三页第9段-第五页第3段,附图1、3-5),第二个实施例多用途滚入式小床34可以与上部框架12分离(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五页第4段,附图2),但是它在分离的时候是通过下面安装的轮子在运动,与本申请限位槽滑轨分离方式完全不同;并且这个实施例中,他明确说明上部框架12将不会设置背托26和腿托28(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五页第4段),而本申请中腿板、坐板和背板是一直存在的,这就克服了对比文件1在这个实例中不能满足病人希望腿部和背部调整的需求。
(2)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的折叠床板采用滑轨式分离结构,可实现准确定位,既提高了对患者安全的保护,同时也减轻了护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和心理压力,对比文件1第一个实例中,病床24和起落架11是不可以分离的,也就是说,护理人员在移动患者的同时,病床下面一定要附带起落架,液压系统等很多物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护理人员的劳动强度和心理压力,同时下面附带的物件也会加剧了护理人员的操作难度,稍有不慎,护理人员的不当操作就会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对比文件1第二个实例中,虽然多用途滚入式小床34可以和下面的支架11分离,但是,分离后小床34通过下边的轮子运动,与本申请的限位槽滑轨定位相比,精确程度相差很大(实例一中也存在这个问题),这样也加剧了对患者二次伤害的危险。本技术特征实用并非常用手段,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且具有明显的有益效果,能够更好的保护患者。
(3)对于区别特征3,本申请的背部顶起装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三页第19段,第四页第30段,第五页48端,附图1-4),解决了患者对背部微调的要求,同时恰当使用背部微调这个功能,可以减轻或者避免长期卧床患者的褥疮病痛,这在人性化处理方面是一个突出的进步,显现出以人为本,对人的关怀,而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这个功能。
本申请背部顶起装置包括托板、顶杆、背板固定架以及顶杆翻转调节机构,解决了患者对背部微调的要求,同时恰当使用背部微调这个功能,可以减轻或者避免长期卧床患者的褥疮病痛,而对比文件1和2中完全没有这个功能,这在人性化处理方面是一个突出的进步,显现出以人为本,对人的关怀。这一创新性的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附属权利要求,应该与本申请的护理移乘装置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应该孤立起来评价,故审查员认为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这种看法是一种不正确的看法,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一区别特征也具备创造性。这一特征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根据需要就可以随意变换的。与对比文件相比较,本区别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在比较本发明申请与对比文件时,研究不够细致,故对您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4)对于区别特征4,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具体工作方式在第二和三大项中陈述)可以调整腿板与坐板,背板与坐板的角度,满足患者抬背与曲腿功能,同时,背部顶起装置也是通过这种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实现微调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背托28通过后面连接的杆状结构实现与座托的角度调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5),与本发明的调整方式完全不同。
本发明申请的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有实质性区别和显著的进步,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这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根据需要就可以随意变换的。本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在比较本申发明申请和对比文件1时,研究不够细致,故对您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
2、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实质上的区别,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参照本申请说明书附图7和8,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所采用的行星轮系为少齿差行星轮系,由一个行星轮26,一个太阳轮25和一个行星架组成(行星架为行星轮26中间打剖面线部分,未用数字表示),可以实现线性连续调整翻转角度,方便进行小角度调整,并且可以随时定位,自动锁定角度,从而可以满足患者任意角度的坐卧姿和背部微调的要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26、27段和第5页46-49段,附图3、4、7和8)。对比文件2中,调节角度的枢轴装置12内部装有的行星齿轮传动机构为四级行星轮系减速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3-37、50-62段,附图1-20),其本质特征是降低电机14的转速,从而缓慢调整相互连接的部分4之间的相对角度,并且该减速机构没有提及自锁功能。本申请的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不光能够解决腿板与坐板、背板与坐板间的相对转动,还能自锁在某一固定角度,而对比文件2中所述的行星齿轮传动机构只是一个减速器,其功能是实现减速,其锁定角度的功能靠电机实现,故对比文件2枢轴装置内部的减速器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的少齿差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所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同。本申请的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运动精度高,传动平稳,结构简单紧凑,外型美观;而对比文件2中的四级轮系减速机构结构复杂,外形庞大,与本申请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是无法相比的。
本发明申请的上述特征与意见通知书中对比文件2中指出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所起的作用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对比文件2完全不同,故审查员认为本发明申请的上述特征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性启示的这一结论有所牵强。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本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结合第一大项和第二大项中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的比较,这些特征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根据需要就可以随意变换的。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较,本发明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对您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三、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2,是对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的限定,参照本申请说明书附图7和8,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所采用的行星轮系为少齿差行星轮系,本申请所述的少齿差行星轮系,包括内齿轮25、外齿轮26和行星架三个部分(行星架为行星轮26中间打剖面线部分,未用数字表示),其中,外齿轮26与支撑杆19连接,内齿轮25与支撑杆20连接,行星架与手轮连接(图1-4中,腿部调节机构3、背部调节机构8和顶杆翻转机构10都能看到,未用编号数字具体表示)。当手轮转动时,带动行星架旋转,此时行星架为主动件,外齿轮26为输出件,经计算,行星架与内齿轮的传动效率大于零,轮系机构不会发生自锁,从而保证与外齿轮26固连得支撑杆19可以相对于和内齿轮25固连的支撑杆20做相对旋转运功,如从图7转动到图8位置;相反,若外齿轮26作为主动件,行星架作为输出件,此时外齿轮与行星架的传动效率小于零,轮系将会发生自锁,从可以保证在不转动手轮的情况下,外齿轮26会固定在某一个位置不会转动。根据本申请专利中少齿差轮系这一特性,就可以不借助其他自锁机构或者装置实现某一位置锁死功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26、27段和第5页46-49段,附图3、4、7和8)。审查员在回复权利要求2中指出“枢轴装置12包括相互啮合环形齿轮25和齿轮26”其本质上是四级齿轮减速器,其目的是降低电机14的转速,从而缓慢调整相互连接的部分4之间的相对角度,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并没有指出这一行星齿轮传动机构具有自锁的功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3-37、50-62段,附图1-20),故它的功能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专利中的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完全不同。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结构上,功能上,还是解决的技术问题上,本申请专利中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行星轮系传动机构都不一样。这种创新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根据需要就可以随意变换的,它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和申请人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所得的。故本发明申请这一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在比较本发明专利与对比文件2时,研究不够细致,故对您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四、权利要求3、4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3和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技术特征滑轨和滑轨限位槽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和4也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3、4中的技术特征是对于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非显而易见的,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根据需要就可以随意变换的,它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和申请人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所得的。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本发明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对您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五、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背部顶起装置的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
区别特征具有创造性,并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背部翻转调节机构所采用的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也是少差齿行星轮系,结构简单且具有自锁功能,而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枢轴装置12内部所采用的行星齿轮传动机构只是一个四级齿轮减速器,无论是从结构上,功能上,还是解决的技术问题上,本申请专利中行星轮系式角度调节机构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行星轮系传动机构都不一样。这一特征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根据需要就可以随意变换的。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本发明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对您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六、权利要求6、7和8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6、7和8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是对技术特征锁钩、安全带固定块和翻转机构驱动的限定。在引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7和8也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中的技术特征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和申请人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所得的,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根据需要就可以随意变换的。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较,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对您的审查意见不能认同。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因此,恳请审查员继续审查,并尽快授权为盼。如果审查员认为本发明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的机会,谢谢!如有其它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本案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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