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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同轴减速执行器”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案例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同轴减速执行器
专利号:2012104297569
申请人单位:天津开利达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人:孙宝芸
 
案情简介
本发明涉及一种同轴减速执行器,包括电机定子、电机转子构成的电机、中心轴、中心轮、多级行星减速器及调整减速器,所述电机转子为中空结构,该电机转子同轴固装中心轴,在电机转子中空结构内的中心轴上同轴固装中心轮,该中心轮下方的中心轴上同轴分别依次安装多级行星减速器,最末级行星减速器的行星架下端同轴安装输出轴,减速器外壳制有内齿轮,减速器外壳的内齿轮与各级减速器的行星轮啮合,在执行器外壳上安装控制系统和位置检测装置,位置检测装置对输出轴的开、关位置进行判别。本执行器通过对驱动电机和行星减速器进行结构整合,将电机转子制成中空形式,轴端一端同轴固联一齿轮,大大减小了整个机构的轴向尺寸。
审查员审查后,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检索到四篇对比文件,认为本发明专利申请的三项权利要求均不具有创造性。经本代理人与申请人多次沟通后,申请人认为本发明专利内容均被对比文件公开,决定放弃答复。
但本代理人认为本发明专利还存在一线希望,不能主动放弃陈述意见的机会。因此代理人自行与审查员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代理人针对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并同时也修改了专利申请文件。后来,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审查员又与代理人进行电话沟通,认为本发明申请还存在一些缺陷,经代理人主动答复后,该发明专利最终获得发明专利权。
审查意见答复正文: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审查,以及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意见,申请人对此进行了认真研读,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该说明
将权利1至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一种同轴减速执行器,包括由电机定子、电机转子构成的电机、中心轴、中心轮、多级行星减速器及调整减速器、输出轴、轴承、控制系统和位置检测装置,电机转子外同轴安装电机定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转子为中空结构,该电机转子同轴固装中心轴,在电机转子中空结构内的中心轴上同轴固装中心轮,该中心轮下方的中心轴上同轴分别依次安装多级行星减速器,每一级行星减速器均由行星轮及行星架构成,第I级行星减速器的行星轮啮合中心轮,该级减速器的行星架下端同轴制有外齿轮,该外齿轮啮合下一级减速器的行星轮,以此类推;最末级行星减速器的行星架下端同轴安装输出轴及调整减速器,该输出轴与减速器外壳通过轴承同轴安装,该减速器外壳制有内齿轮,减速器外壳的内齿轮与各级减速器的行星轮啮合;在执行器外壳上安装控制系统和位置检测装置,位置检测装置对输出轴的开、关位置进行判别;
所述调整减速器与最末级减速器的具体连接是:最末级行星减速器的行星架外齿轮啮合调整减速器的调整行星轮,该调整行星轮下端固装输出轴;调整行星轮啮合在减速器外壳内所同轴安装的蜗轮的内齿轮,该蜗轮的外齿轮啮合蜗杆;
最末级减速器所在减速器外壳的末端制有圆柱形腔体与蜗轮外廓相配合。
以上修改均是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51条第3款,并且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论述
 新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至4相比,有诸多不同之处,本发明申请通过对驱动电机和行星减速器进行结构整合,将电机转子制成中空形式,轴端一端同轴固联一齿轮,作为第I级行星减速器的中心轮,从而将多级行星减速器部分置于电机转子内部,大大减小了整个机构的轴向尺寸。新权利要求采用行星减速器作为传动装置,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传动效率高、传动比大等诸多优点。并且蜗轮蜗杆传动,利用其自锁特性实现正常工作状态与手动工作状态的自动切换,结构设计科学合理。
综上内容,申请人认为新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新权利要求1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产生了显著的进步,所以申请人认为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通过本意见陈述已将审查员提出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解释。若有其他不妥之处或仍需解决的问题,请审查员继续提出,我们会尽全力配合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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