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药品配送的监管平台”实用新型审查意见答复案例
专利号:2014201845706
申请人单位:天津宜耀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王来佳 于添
案情简介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药品配送的监管平台,包括多个多功能探测器、多个配送载体、服务器、存储器、监管终端、配送信息终端以及多功能服务终端,多个多功能探测器分别一一对应安装到多个运行设备上,多个多功能探测器以及多功能服务终端均通过无线网络与服务器连接,服务器通过交换机与监管终端、配送信息终端连接。本实用新型通过应用和集成先进的传感器技术、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将药品第三方配送的数据通过无线网络传输到服务器上,再将处理后的数据信息存储在存储器中,监管终端可以读取存储器中数据及基础信息,由此便于将需要配送的药品根据供求双方情况进行分类监管,对符合要求的药物进行配送结算并即时监控。
审查员审查后,首先就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发出了审查意见,该审查意见是在不检索对比文件而可以直接发出的,认为其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实现,在答复过程中,代理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重新申明了本案的技术要点,同时对权利要求书局部进行了修改,同时结合说明书强调了本案中各电子元件及其之间的联系,克服不能实现的同时也避免审查员发出新颖性意见。
经过答复,该专利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答复正文: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在仔细阅读了您的审查意见之后,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本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随本案的意见陈述书一同提交,本次修改是以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本文件进行修改的。
修改说明
合并权利要求1~6生成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7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并引述新的权利要求1。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答复
权利要求1~6合并后,新的权利要求1涵盖了本专利申请中所述用于药品配送的监管平台中服务器、监管终端、配送信息终端、多功能服务终端以及数据库内部的电气元件、电路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所涉及的读功能探测器、多功能配送载体本身均为外部硬件载体,而电气元件、电路模块均是采用电路硬件部件,而上述内容,即监管平台中服务器、监管终端、配送信息终端、多功能服务终端以及数据库内部的电气元件、电路模块及其连接关系,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均给予了说明,故本案技术方案已实现了公开充分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且本次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相关规定,请审查员授予本案专利权,
小结:
本案的发明点实质是计算机编程,但是这显然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在此基础上申请专利仅能提及所述平台内各终端、服务器以及相关电子元件之间的联系,但是审查意见中认为上述内容不能实现发明目的,而出现了《专利法》第26条3款所对应的不能实现的情况。
本案的答复思路是:
强调平台各部分的连接关系,结合说明书体现其优越的效果,但是坚决不提及计算机程序所起到的作用,避免审查员再次就计算机程序的问题而认定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在此基础上,适时地缩小保护范围,将所有部件的组成和限定,将所述平台作为一个整体集中地描述,同时避免出现新颖性的问题,最终获得授权。